‍ 征拆中心:熊紅艷 歐朝仁 唐小真 曹含英 針對《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鋇墓娑?,只要擁有村民資格就能依法享受村民待遇,因集體土地征收而取得土地征收補償款,也就是說,是否享有村民資格的界定應遵照“合法戶籍+對集體經濟組織的權利義務”的標準,準確判斷“戶口未遷出的出嫁女”是否享有村民資格,能否被分配征地補償款。對此,針對“戶口未遷出的出嫁女”的不同類別,如何享受征地補償款的分配談幾點思考。 第一類“戶口未遷出的出嫁女”,其戶口一直未遷出農村并非由于自身意愿原因,而是由于以往的戶籍制度實行的城鄉分割二元結構制,大多數出嫁女想要將戶口遷往城市是十分困難的,并非為分得土地補償款而故意將戶口留在村上。而且這類嫁城女一直生活在農村,像其他村民一樣認真履行了對集體經濟組織應盡的義務,仍然是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完全具備村民資格,應當與其他村民享受同等待遇,她們取得征地補償款的權利是不容剝奪的,不能因為其結婚的對象為非農業戶口而予以減發或者扣發。 第二類“戶口未遷出的出嫁女”,她們的戶口未遷出同樣是由于我們的戶籍管理制度。既然其戶口留在村上未變,就決定了在形式上其村民就決定了在形式上其村民身份未變?;謖庖壞闥怯Φ畢磧蟹值猛戀匾暈只舊畹娜ɡ?,從這個角度講,這類“出嫁女”的分配征地補償款的權利也是不容剝奪的。但是,這類嫁城女又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她們不在原村居住,沒有盡到參加村上勞動等村民義務,更有一部分人已在城市就業取得了固定收入,土地收入對于她們而言已經不是維持基本生活之必須。因此盡管其享有分配征地補償款的權利,但是基于其對集體經濟組織所盡義務的有限性,村民委員會有權依自治權從這類嫁城女所分配的經濟利益中予以扣減或者要求其交納相關費用,但前提應當是制定出細化、具有可操作性的村規民約,并不能與國家法律法規抵觸,不能武斷地對嫁城女的土地補償款予以扣發或者不發。 第三類出嫁女,也就是村民最為“反感”的一類“戶口未遷出的出嫁女”,因為村民多認為“男娶進,女嫁出”是天經地義的道理。這類出嫁女的戶口可以遷走但是不遷走,如果她們仍然享有與其他村民同等待遇,將導致本地人口越來越多,加劇僧多粥少的現象,使其他村民的利益受損。對于這一類出嫁女,應按照實踐情況靈活處理。首先應明確的一點是,這類出嫁女對于自己的戶口到底要保留在本村還是隨夫落戶,有選擇的權利,雖然隨夫落戶是農村多年傳統,遵守這一傳統有利于戶籍管理的有序性,保持農村人口流動的平衡性,但是不得強制出嫁女遷出戶口。這時,出嫁女仍然擁有村民資格,應當享受村民待遇。但是在具體分配征地補償敦的數額上,仍應考慮其居住情況、是否恪盡村民義務等情況,區分對待。對于長期居住在本村,認真履行村民義務的出嫁女,當然仍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享受與其他村民相同的待遇。而對于長期不在本村居住,也未完全履行村民義務的出嫁女,村民委員會則有權對其予以適當的扣發或者減發。實踐中的情況是,大多數出嫁女既然已經結婚自然選擇的便是隨夫居住,隨夫勞動。因而,村民委員會針對該類“戶口未遷出的出嫁女”應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出具體的村規民約,確定其征地款的分配數額。 ‍ |